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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强条

发表时间:2016-10-14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施行日期 2010年10月1日

3.0.5  I级、II级、III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接头的抗拉强度
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2010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替代JGJ19-92
3.2.1  冷拔低碳钢丝的强度标准值fstk应由未经机械调直的冷拔低碳钢丝抗拉强度表示。强度标准值fstk应为550N/mm2,并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钢丝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中冷拔低碳钢丝抗拉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3.2.1的规定采用。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l/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粱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l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脚手架类别 制动距离(mm)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80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150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原GB50209-2002同时废止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l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10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施行日期 2011年2月1日
 
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1  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除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检验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对受力钢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再生钢筋和钢号不明的钢筋。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2  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再生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3  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 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和《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 T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的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5  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 343中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若直径4mm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4.2.6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应为6×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图4.2.6a),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图4.2.6b);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T 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T 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图4.2.6b),但不得擅自将6×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应按产品复验抽样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批号、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批号、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
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  包装破损、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  固化剂主成分不明或固化剂主成分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5.1  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  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的要求进行补检。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注:1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3354测定,但其复验的试件数量不得少于15个,且应计算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供确定其强度标准值使用;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CB/T 9914.3进行检测;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试验方法》GB/T 3366进行检测;
    3  碳纤维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判定。
4.5.2  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严禁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替代。
4.7.1  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与钢粘结的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9.2  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批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  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  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胶(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1.1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对地震设防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2004附录F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2  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在确认锚栓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扩底刀具,还应检查其真伪;对地震设防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5.3.2  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留置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4.2  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或超声法检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6.5.1  新置换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和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超声法检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8.2.1  预应力拉杆(或撑杆)制作和安装时,必须复查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安装位置。复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制作前按进场验收记录核对实物;检查安装位置和数量。
10.4.2  加固材料(包括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必须进行见证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0.4.2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表10.4.2  现场检验加固材料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的合格指标


 
    注:1  加固前应按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对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现场检测与推定;
    2  若检测结果介于C20~C45之间,允许按换算的强度等级以线性插值法确定其合格指标;
    3  检查数量: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取样规则确定;
    4  本表给出的是单个试件的合格指标。检验批质量的合格评定,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合格评定标准进行。
11.4.2  钢板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规定的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12.4.1  聚合物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抗压强度的试块,应会同监理人员在拌制砂浆的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其取样数量与试块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工程每一楼层(或单层),每喷抹500m2(不足500m2,按500m2计)砂浆面层所需的同一强度等级的砂浆,其取样次数应不少于一次。若搅拌机不止一台,应按台数分别确定每台取样次数。
 2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与面层砂浆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的试验报告。
12.5.1  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的检查与评定应按表12.5.1进行;尺寸偏差的检查与评定应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对重要尺寸允许偏差所作的规定进行。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当检查缺陷的深度时应凿开检查或超声探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表12.5.1  聚合物砂浆面层外观质量缺陷


 
注:复合水泥砂浆及普通水泥砂浆面层的喷抹质量缺陷也可按本表进行检查与评定。
12.5.3  聚合物砂浆面层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0.4.2规定的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13.3.6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采用普通砂浆或复合砂浆面层时,其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本规范第12.4.1条的规定进行取样和留置,并应按该条规定的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执行。
13.4.1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的砂浆面层,其浇筑或喷抹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硬化后砂浆面层的严重缺陷应按本规范表12.5.1进行检查和评定。对已出现者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13.4.3  砂浆面层与基材之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对混凝土基材应符合本规范表10.4.2的要求;对砌体基材应符合本规范表13.4.3的要求。
    表13.4.3  现场检验加固材料与砌体正拉粘结强度的合格指标
 
 
    注:1  加固前应通过现场检测,对砖或砌块的强度等级予以确认;
    2  当为旧标号块材,且符合原规范规定时,仅要求检验结果为块材内聚破坏。
15.1.5  负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应要求由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其焊接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位置施焊的焊接合格证、且经过现场考核合格的焊工施焊。
15.4.1  在负荷下进行钢结构加固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被加固钢构件的结构性能受到焊接加热、补加钻孔、扩孔等作业的损害。
15.5.1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探伤时,其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和《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超声波探伤;必要时,采用射线探伤;检查探伤记录。
16. 1. 5  对负荷状态下焊缝补强施焊的焊工要求,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5.1.5的规定。
19.4.1  植筋的胶粘剂固化时间达到7d的当日,应抽样进行现场锚固承载力检验。其检验方法及质量合格评定标准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W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W确定。
    检验方法:监理人员应在场监督,并检查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20.3.1  锚栓安装、紧固或固化完毕后,应进行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其锚固质量必须符合本规范关于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并符合附录W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W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锚栓承载力现场检验报告。
21. 4.3  新增灌浆料与细石混凝土的混合料,其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其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进行取样、制作、养护和检验。
 注:试块尺寸应为100mm×100mm×100mm的立方体。其检验结果应换算为边长为150mm的标准立方体抗压强度,作为评定混合料强度等级的依据,换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采用。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按该条规定执行。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替代JGJ88-92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 3. 2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 0. 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 0. 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施行日期 2011年2月1日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6.1.1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施行日期: 2011年6月1日,替代GB50325-2001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l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施行日期 2011年3月1日
 
3.1.2  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4. 12. 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施行日期 2011年10月1日
 
3.1.2  插稍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6.1.5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施行日期 2011年6月1日
 
3.1.12  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3.1.1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3.14.8  厕所和厕位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8 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施行日期 2011年6月1日
 
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4.1.12  Ⅰ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4.1.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4.3.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
    2  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
    3  灯具的节能分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7.2.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2011年8月1日执行
 
公      告
第 849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 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A(%) 重量负偏差(%)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20mm 直径22mm~50mm
HPB235、HPB300 ≥21 ≤10
HRB335、HRBF335 ≥16 ≤8  
≤6
 
 
≤5
 
HRB400、HRB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RBF500 ≥14
    注:1  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钢筋调直包括盘卷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后进行冷拉,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等。表5.3.2A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即将试件在100℃沸水中煮60min,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以上摘录自,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截止日期2011.5.30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自2011-10-01执行,原JGJ82-91废止
 
3.1.7  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4.3.1  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  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6.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6.2.6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毛刺、无油污。经处理后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脏物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作临时螺栓。
6.4.8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入。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不应大于1.2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迭密贴后再进行铰孔。严禁气割扩孔。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2011-8-1日实施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断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3.2.3  钢筋锚固板试件的极限拉力不应小于钢筋达到极限强度标准值时的拉力fstkAs。
6.0.7  对螺纹连接钢筋锚固板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加工现场随机抽取3个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并应按本规程第3.2.3条的抗拉强度要求进行评定。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强度要求,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6.0.8  对焊接连接钢筋锚固板的每一验收批,应随机抽取3个试件,并按本规程第3.2.3条的抗拉强度要求进行评定。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强度要求,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替代GB50164-92 2012-05-01执行
 
6. 1. 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自2012-05-01执行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GB50208-2002废止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 2. 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1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2.3 砌体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的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3.6 砌体结构采用的锚栓应为砌体专用的碳素钢锚栓。碳素钢砌体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注:性能等级4.8表示:fstk=400MPa;fyk/fstk=0.8。
4.4.3 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frtk)应按其极限抗拉强度确定,并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以及不低于90%的置信度。钢丝绳抗拉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4.5.2 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5.2-1或表4.5.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5.3 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1或表4.5.2-2的规定。
  1 抗拉强度标准值。
  2 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
  3 层间剪切强度。
4.5.5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6.1 砌体加固工程用的结构胶粘剂,应采用B级胶。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6.2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及粘贴钢板、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
 
4.6.3 种植后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在承重结构的后锚固工程中,不得使用水泥卷及其他水泥基锚固剂。种植锚固件的结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7.5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其粘结剪切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采用钢套筒粘结剪切试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规定的方法进行;老化试验持续的时间不得少于60d。老化结束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的剪切破坏试验,其平均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m级砂浆不得大于15%。
  2 Ⅱm级砂浆不得大于20%。
4.7.7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用的聚合物原料,必须进行毒性检验。其完全固化物的检验结果应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 
9.1.7 碳纤维和玻璃纤维复合材的设计指标必须分别按表9.1.7-1及表9.1.7-2的规定值采用。
 
 
10.1.4 钢丝绳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10.1.4采用。

 
《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3.0.7  遮阳装置及其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
7.3.4  在遮阳装置安装前,后置锚固件应在同条件的主体结构上进行现场见证拉拔试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2.4  遮阳装置与主体结构的锚固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验收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预埋件或后置锚固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等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和试验报告。
    8.2.5  电力驱动装置应有接地措施。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电力驱动装置的接地措施,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JGJ130-2001同时废止。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GB50207-2002同时废止。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  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干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 2012 ,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GB 50345 - 2004 同时废止。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注:在I级屋面防水做法中,防水层仅作单层卷材时,应符合有关单层防水卷材屋面技术的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注:防水层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或第4.5.6条Ⅱ级防水的规定。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注:1  当防水等级为I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
       2  当防水等级为I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3  在I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JGJ33-2001同时废止。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  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编号为JGJ120-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JGJ120-99同时废止。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206-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GB50206-2002同时废止。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7.1.4  阻然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机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编号为JGJ18-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JGJ18-2003同时废止。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三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3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验:
    1)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2)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  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进行复验。当3个试件中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5  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540MPa的规定。
  6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若有一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5.1.8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从每一个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度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注:1  d为钢筋直径(mm);
        2  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直径。
    弯曲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当试验结果,弯曲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2  当有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进行复验。
    3  当有3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当不超过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复验合格。
 
6.0.1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7.0.4  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作业区和焊机周围6m以内,严禁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  除必须在施工工作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有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3  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火栓、手提灭火器。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1.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空调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0.6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过热、防冻、防结垢、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3.3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4.2  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空调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太阳能空调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6.1.1  太阳能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以上摘录自,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截止日期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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